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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部分党员交纳“特殊党费”的通知


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
国资党办组织[2008]15号


各在京中央企业党委(直属党委):

 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,中央企业广大党员心系灾区,发扬“一方有难、八方支援”的精神,纷纷为受灾地区捐款、捐物,并希望通过交纳党费的形式捐款。中组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,决定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,接受党员以党费捐款,作为“特殊党费”转送地震灾区。根据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“特殊党费”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08〕24号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鉴于抗震救灾工作时间极为紧迫,根据党费工作有关规定,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,由中央企业党委(直属党委)统一代收后,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,也可直接送中央组织部,同时需注明党员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。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:中共中央组织部,账号:89057668,开户行:工行北京长安支行。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“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党费收据》”,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。

  二、中央企业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(不含)以下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,由中央企业党委(直属党委)代收后,于2008年5月28、29日两天交国资委财务处,由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代转灾区。

  三、请各中央企业党委(直属党委)将此项工作的情况(参与捐款的党员人数、金额等),于2008年5月30日前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。

   联系人:靳建平 李小云
   联系电话:63193315   63193326
        13910513158 13520020140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8年5月20日

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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